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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袁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先后担任铁路局宁波电务段、宁波市公安局、浙江电视台法治频道等多家行政、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同时也与各级司法机关保持着良好的工作关系。...[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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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将公益诉讼纳入立法

    来源: 袁律师个人网站| 查看:439| 日期: 2015-12-03 11:06:15


    7月2日,浙江省嘉兴市桐乡法院受理了由桐乡市检察院提起的诉张某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的环境公益诉讼案,这是该省第二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

    今年4月,有群众向桐乡市环保局反映乌镇陈庄村一个非法旧桶切割作坊污染了当地环境。接举报后,乌镇环保所到现场展开调查,并查证举报属实。

    被张某切割的这些废旧工业用铁桶,是从全国各地的化工厂收购来的,很多旧桶里面还剩有一些不知名的难闻液体。张某未向环保部门申请审批,并把加工作坊选在了偏僻地。

    附近村民反映,自从该作坊偷偷开起来之后,他们养殖场里的鸡鸭就常常莫名死亡。

    环保执法部门取缔了该窝点,并对现场的残液、土壤进行了取样。经检测,该作坊排放的残液属于危险废物。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张某明知自己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危险物质可能对环境有重大污染,既未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也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故提起公益诉讼。

    同样在7月初,由新疆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呼图壁县法院开庭审理。这是新疆首起由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代表人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被告人何某自2006年至2011年,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多次非法开垦国家重点公益林地1900余亩,造成经济损失800余万元,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今年6月23日,呼图壁县检察院向呼图壁县法院递交了以原告身份起诉被告何某的民事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并返还侵占的国有资产(土地)。

    关于公益诉讼的定义有很多,其中一种认为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在外国,有人做过一个实验:取一块草地,将其划分成几块分给牧羊人,但在中间留了一块作为公共用地。结果,一年下来,分给个人的草地被有计划有节制地使用,而作为公共用地的草地却因为过度放牧而寸草不生。试验得出的结论是:由于每个人都有将自己的生存空间和资源向外拓展的天性,在公共利益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下,每个人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榨取公共资源为己所用。因此,处于无保护状态下的公共利益是最易受到侵害的。如果别的牧羊人的羊群吃了你的草地,你可以要求他赔偿,但公共草地受到损害时,由谁来提起诉讼呢?

    近年来,诸如环境污染,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等涉及公众利益的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但如何通过诉讼手段维护公众利益?谁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等问题,却一直困扰着业界及社会大众。我国现有《民事诉讼法》将原告限定为“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使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团体难以提起公益诉讼。然而,许多侵害公众利益事件,其直接受害人的界定,以及受害程度的计算,是一时很难确定的。

    去年,云南“铬渣污染事件”震惊全国。当年10月19日,曲靖市中院受理了由北京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和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和曲靖市环保局共同提起的公益诉讼。这是国内法院受理的首起由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被业界称为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5天后,即2011年10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草案拟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今年4月24日,草案第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二审稿将“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修改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

    有关人士认为,如果《民事诉讼法》最终能够确立这一条款,无疑将为民间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打开一扇“广阔的大门”。但也有人表示,如果这一条款得以通过,像自然之友和绿色志愿者联合会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的事情,将成为既是“首唱”,也是“绝唱”。因为,法律上的“社会团体”,只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组织,是官办的社会组织,而像自然之友和大多数民间组织,只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从我国法律上讲,不算“社会团体”。

    不管法律最后如果规定,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公益诉讼将成不可阻挡之势,已是不争的事实。在这方面,曾经是改革开放前沿的深圳再次走到了前面。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建设项目产生环境污染,对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重大环境污染损害单位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全国首次地方立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

    今年1月,深圳市首宗环保公益诉讼案件圆满办结,这是深圳检察机关首次以原告身份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经法院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方深燃石油气有限公司承认其深圳市石岩供应站的设立,对公共环境存在污染隐患,承诺将按照检察院起诉状的要求,停止石岩供应站燃气销售业,并将供应站搬离水源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