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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袁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先后担任铁路局宁波电务段、宁波市公安局、浙江电视台法治频道等多家行政、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同时也与各级司法机关保持着良好的工作关系。...[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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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解散时恶意赖账债权人可起诉

    来源: 袁律师个人网站| 查看:425| 日期: 2015-12-03 11:33:15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过程显然是“诉讼多发区”,新《公司法》相关的11条“军规”并不可能详尽无遗,此次,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作出《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以24条之多的规模作出细化。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类案件,并明确案件的被告应为公司,“公司的其他有关股东为第三人”,而法院应当首先组织调解。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法院作出的此类案件判决,除对提起诉讼的股东产生法律效力外,对未提起诉讼的股东也有效。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还对股东的恶意诉讼作出了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股东)诉讼请求后,公司因原告股东起诉造成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股东对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特别指出,公司董事在解散公司的事由出现后有四种行为的,公司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而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此四种行为是: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侵占公司法人财产的;以欺诈手段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公司财产贬值、流失、灭失等实际损失的。 

    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让人耳目一新———清算组成员被明确可以作为诉讼被告。公司清算组成员如果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可以提起诉讼,且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七条还规定,公司解散后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公司股东、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而法院应当受理。第二十三条规定,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六个月内清算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