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简介Introd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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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先后担任铁路局宁波电务段、宁波市公安局、浙江电视台法治频道等多家行政、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同时也与各级司法机关保持着良好的工作关系。...[详情]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我国《担保法》未规定代位权,为保护保证人的利益,规定了追偿权明确了担保人承担的责任。盈科提醒您法律顾问找律师找我们就对了。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保证人的追偿权,也称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由此可看出,无论是代位权还是追偿权都系请求权,这一点两者都是相同的,但代位权相对追偿权而言,范围更广。保证人的追偿权的实现只能向主债务人主张,其代位权的实现可以向主债务人主张,也可以向物权担保的第三人主张。应该说,保证代位权的概念比追偿权的概念科学合理得多遇见这些问题可以寻求法律顾问找律师。综上,为保护债权人之利益,允许债权人择其一而行使权利是合理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对担保物权行使支配权。债权人行使什么权利是法律赋予其的权利,且债权人也可以同时行使这两项权利,在其中一权利无效果或行使另一权利效果更好时,其有选择权。我国担保法及其解释关于同一债权上既设立保证又设立物的担保的法条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可以引进清偿代位权的概念,并参照我国国情予以立法。这样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又维护了保证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与国际接轨,弱化两者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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